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拆迁长江重庆航道局,***房屋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5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23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笑天,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长江重庆航道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辰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毕方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灰市8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房管局)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房拆(2014)8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在审查中查明被拆迁房屋已被拆除,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