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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泰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福广兰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697号

原告:献县泰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经营者:赵青旺,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淮镇北洋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福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福广兰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祝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献县泰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福广兰天建筑劳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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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献县泰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泰昌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6元、保全费1615元,由献县泰昌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高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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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荣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