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697号
原告:献县泰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经营者:赵青旺,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淮镇北洋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福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福广兰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祝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献县泰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福广兰天建筑劳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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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献县泰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泰昌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6元、保全费1615元,由献县泰昌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高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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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荣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