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4405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