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8民初2881号
原告:李某,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住浙江省文成县,台湾居民居住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计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