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10100号
原告:冯某。
被告:周某。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冯某与被告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计838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