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8民初1965号
原告:温州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计某。
原告温州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