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8民初2652号
原告:潘某某。
被告:梁某某。
被告:广城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某。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广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潘某某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