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2223民初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42281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0,35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截水沟砌石施工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以每方140元进行施工,施工地点位于扎赉特旗绰勒水电站附近。施工完毕后,工程款共计443,181.34元,被告给付370,000元。剩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尚未给付,故诉至法院以求解决。 被告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交如下证据:截水沟砌石施工劳动合同1份、工程量表1份、微信截图1张、现场施工照片11张、付款记录6张(***支付凭证)、证人葛某证言、通话录音光盘1张(原告与现场负责人员***、***的通话录音),证明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证据影响上述证据证的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被告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引绰济辽工程枢纽淹没区耕地耕作层剥离施工工作。2023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引绰济辽工程耕地耕作层剥离施工三标项目部签订截水沟砌石施工劳动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名称:引绰济辽黑土堆存场截水沟浆砌石工程;二、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1.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现场所有材料,保证及时供应。2.乙方组织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包括开槽,施工现场平整,完成一段清理一段,做到文明施工;三、安全措施要求;四、质量要求;五、工期要求:在没有天气原因和甲方材料供应的前提下,2023年7月前工程结束;六、施工承包价:每立方米140元,按实际量计价;七、结束一个施工现场,结清一次,付款时甲方代扣3%的税金,如果乙方提供人工费发票,甲方返还乙方3%的税金;八、工程完工后7日内日结清全部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于2023年7月末施工完毕。经施工现场技术人员葛某计算,***的工程款为433181.34元(不包括开槽费用)。此款扣除3%的税点,再扣除***已经收到的370000元工程款以及柴油款19827元,剩余工程款为30359元。另外,***开槽1000米的机械费用10000元也一直未得到支付,两项欠款合计4035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提供了截水沟砌石施工,劳务合同虽然由项目部签章订立,但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承建方应当对其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劳务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欠40,359元劳务费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40,35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4.5元,由被告某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