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614号
原告:荷兰安祖公司,住所地荷兰布莱斯维克市。
法定代表人:伊万·万·德·克纳普。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仁春,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仁春,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君,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名卉景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荷兰安祖公司、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名卉景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荷兰安祖公司、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荷兰安祖公司、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荷兰安祖公司、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360元,由原告荷兰安祖公司、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永军
审 判 员 龚麒天
审 判 员 石静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岚
书 记 员 余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