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辰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天辰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自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民初235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快,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天辰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政通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朝阳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郝功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辰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以希望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辰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天辰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