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辰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政通东路369号20栋1单元2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朝阳路一段155-301号。
法定代表人:郝功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四川天辰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1民初2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天辰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该条文内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个特定案由,是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9个四级案由的其中一个,与本案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列,均属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仅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没有将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其项下的其它四级案由纳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就说明了本案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畴。同时,四川天辰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经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本案应由约定管辖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将几类涉及不动产的特殊合同纠纷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该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虽约定由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协议管辖无效。四川天辰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梦香
审 判 员 谢邑钦
审 判 员 黄观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彩霞
书 记 员 杨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