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8268号
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楼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
经审查,原告在诉状中主张被告将“雁塔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EPC总承包二标段、八标段”项目分包给原告,经结算总工程款为1379420元,尚欠工程511020元,诉请主张: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金额51102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损失110631.73元;2、被告承担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
另查,原告提交2份《施工合同》、2份的《结算单》。2份《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分别为雁塔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EPC总承包二标段、雁塔区2020年第二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付款条件不同。《结算单》2份也分别是上述两个标段。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包括两个工程项目,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施工项目不同,付款条件不同,分别单独结算,应属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原告在一案中主张上述两个合同关系的款项,应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7元,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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