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1财保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1号万象汇第6幢1单元19层1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XQUE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安康市西城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城南新区自强景湖华庭商住楼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79790532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康市西城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2025)陕0921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陕西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卡号为6105********的账户及中国银行汉阴县支行卡号为1020********的账户在2054058.84元范围内进行冻结。现申请人陕西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安康市西城里实业有限公司对其欠有巨额债务尚未兑付且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由,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康市西城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2025)陕09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该生效裁判已明确认定安康市西城里实业有限公司应向陕西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1660508.32元及利息、钢筋材料款40882元及利息、商混款本息4061841.2元、违约损失35579.9元等款项,申请人陕西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述安康市西城里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存在巨额债权至今未予兑付的情况属实,现安康市西城里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向陕西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款项超出其诉前保全标的额的情况下提出保全措施缺乏必要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陕西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其账户解除冻结的申请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陕西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卡号为6105********的账户及中国银行汉阴县支行卡号为1020********的账户在2054058.84元范围内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