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双安基业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双安基业人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旗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4517号 原告: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全某,系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受理后,原告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