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艾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艾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国信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1167号

原告:西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药蓓蕾,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国信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九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信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西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双方自行和解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西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