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13965号
原告:西安艾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2号2幢1单元11111室。
法定代表人:徐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郊半坡村1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艾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艾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后775元由原告西安艾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秦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敏
打印:扈艳红校对:吴敏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