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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湖北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2)鄂0281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与湖北某某公司达成和解,湖北某某公司于202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某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9元,减半收取1029.5元,由上诉人湖北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