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电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华电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1502民催6号 申请人:西安华电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正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7508358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 申请人西安华电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3月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西安华电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5328887091、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华电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西安华电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