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56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8656号之三
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26号紫晶龙华广场1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03元,由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锦
人民陪审员任一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