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陕7102行初1576号
原告西安瑞吉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
原告西安瑞吉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西安瑞吉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瑞吉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瑞吉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瑞吉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