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利雅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西安利雅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2390号
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85XL。
法定代表人:张军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利雅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草堂八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578321673。
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与被告西安利雅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南洋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南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