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三立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三立电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04行审120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舒特、***,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温州市三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80608243。
法定代表人**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07〕66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三立电梯有限公司履行退还土地、没收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7月8日作出温土资罚〔2007〕66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一项责令温州市三立电梯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614.2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潘桥街道岷前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项没收温州市三立电梯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计建筑面积为614.2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三项并处罚款17811.8元。同年7月26日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温土资罚〔2007〕66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0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以处罚决定暂时无法执行为由裁定驳回执行申请。2017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第一、二项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现强制执行的条件已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7月8日作出温土资罚〔2007〕66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上述内容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欧阳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