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2693号
原告:温州市三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7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80608243。
法定代表人:谢炳用。
被告:温州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腾商城(二期)C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554452016。
法定代表人:余志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三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三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温州市三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崇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博武
代书记员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