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金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06民初2062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市金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23号215A(自编)房。
法定代表人:秦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3号5172室。
法定代表人:秦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广州市金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关系情况: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金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17日至南村电信装维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工资由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广州市金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邮件,写明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4月1日终止,请原告在2017年4月8日前办理离职交接,邮件于2017年4月2日签收。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两被告主张因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南村电信装维工作项目已终止,双方在磋商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明确提出自己出去发展,要求公司按照合同期满处理。被告对此提交了会议记录,但会议记录关于原告***的发言内容有涂改痕迹但未经原告签名确认,本院对会议记录关于***的内容记载不予采纳。被告提交了与***的录音对话,对话内容为“问:公司安排到番禺其他地方,考不考虑呢?***:不考虑了,我这样,因为我真的岁数,真的是35岁人,现在还不出去闯一下,真什么时候才出去闯呀。现在我面前还有大把其他机会在嘛。问:就是在番禺这种,也不降低你的工资,岗位呢……。***:就不考虑了,这个真的。问:装维岗位你也不考虑吗?***:不考虑了,要是我还想做装维的话呢,我还有其他门路的,这个我是肯定有的,我现在准备跟朋友开一家店,做一家酒吧。…问:那就是相当于公司现在拿个合同给你续签,你也不签了?***:嗯,不签吧。…”关于原告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否完成,被告提交了《接入型维护业务外包合作协议》、《通信网络运营基础设施管理信息项目(维护)技术服务合同》,载明被告广州市金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番禺分公司南村维护作业外包的合同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止结束。原告确认其工作地点为南村,但表示不清楚南村电信项目是什么。
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南村电信装维工作任务完成到期,而被告与电信签订的包括南村维护服务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本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达到约定的到期条件。双方在续签劳动合同的磋商过程中,电话录音中反映原告在被告提出不降低原有工资的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时明确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因到期终止。原告对录音中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合理的解释并提交相反的证据。本院认定因原告自身原因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劳动仲裁: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2010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0元。该委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四)原告的诉请:两被告支付2010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