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4445号
原告:山东静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151号港澳花园8号楼1-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委托书。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筑商城28号。
法定代表人:逮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静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静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静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静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8元,减半收取计4844元,由原告山东静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