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353号 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坊村以西、省道316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圣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卿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卿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圣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经网上立案系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鑫源路支行的存款(账户:1515********)6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