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县中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5522号 原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2单元6层6A(自编号)、7、8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汉县中医院,住所地宣汉县蒲江街道西华大道700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原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汉县中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并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