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民初616号
原告:**,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女,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现居住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岭五村坡阳路185号。
原告:龙老三,女,199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龙玉会,女,199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龙某1,女,200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龙某2,男,200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龙某1、龙某2的监护人:龙玉会,女,199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龙明珠,男,193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七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钟茜,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古蔺县安顺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联合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93985443C。
法定代表人:陈小叶,总经理。
被告:四川润鑫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锦绣路三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078883568。
法定代表人:龙泽良,总经理。
被告:四川宽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古蔺县水口镇水口村一组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4JKPY7Q。
法定代表人:陈宥羽,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288034。
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
被告:李家云,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古蔺县。
被告:古蔺县茅溪镇马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马跃村。
法定代表人:陶永桥,村主任。
被告: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云龙镇云龙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2191187A。
法定代表人:熊连芳,总经理。
被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西胜街港都月光城B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09175916L。
法定代表人:李国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老三、龙玉会、龙某1、龙某2、龙明珠与被告***、古蔺县安顺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润鑫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宽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李家云、古蔺县茅溪镇马跃村村民委员会、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龙明珠因病死亡,原告**、***、龙老三、龙玉会、龙某1、龙某2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老三、龙玉会、龙某1、龙某2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老三、龙玉会、龙某1、龙某2、龙明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龙老三、龙玉会、龙某1、龙某2负担。
审判员 杨春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