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1583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以另案提起反诉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自愿撤回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