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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虹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1583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以另案提起反诉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自愿撤回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