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民初328号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道花园东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徐丽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