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9219号
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591389766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3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3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