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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9219号之一 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59138976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审理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了(2020)湘0121民初921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3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10月20日,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301元的冻结及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