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9219号之一
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59138976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审理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了(2020)湘0121民初921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3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10月20日,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301元的冻结及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