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申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一审被告:中交二航局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街道办事处堑头村。
负责人:**,经理。
一审被告:中交二航局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五龙南路216号。
负责人:**,经理。
一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共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中交二航局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中交二航局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钢筋工和木工应发工资为137598元,***私自多发工人工资33277元,这笔费用也应***负担。扣除***从***出支取生活费36140元,***应支付***及工人劳务费222301.6元,减去应付的钢筋工、木工工资,***应支付***84703.6元。***发放工人劳务费41800元,与***施工的万***无关,***不予认可。(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支付***工人劳务费41800元及***从***处支取的各项费用40740元,***未提供证据,法院也未质证。***打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要看伤,并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有***派出所盖章证明,中交二航局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莱阳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费1918元,由***负担1868元,***、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未经分包方授权、亦未经发包方同意,将青岛至荣成城际铁路工程莱阳段万***项目工程再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并签订合同,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虽未经验收,但已投入使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其工人的工程款、劳务费共计258441.6元,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原审判令***支付***劳务费5026.6元,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对劳务费有异议,主张***欠其84703.6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经过查阅原审卷宗,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也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案并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