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82民初377号
原告: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共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风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顺德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莱阳顺德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剩余6875元退还原告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雪
书记员盖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