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2财保181号
申请人: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1264098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婷,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莱阳市共建路**会信用代码:91370682740979410A。
法定代表人:赵风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莱阳支行账号1535********内的存款249998.0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吕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