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民委员会、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执异20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民委员会对冻结并扣划其对第三人的租金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其已经与案外人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开发本村土地,2008年5月15日、2008年5月23日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以及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达成协议,将异议人应得的股份收益通过第三人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并且提供了2008年5月1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复印件,对于该主张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均不予认可,称申请执行人知道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欠异议人土地款,其与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承揽了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申请执行人并没有收到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替异议人的还款。因异议人未能向本院提交明确的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对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已经代为偿还借款,如何偿还欠款均不清楚,现申请执行人仅认可其与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关系,并不认可其收到还款,故对于在三方所涉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履行过程中是否已经偿还了异议人的欠款,应当另案通过诉讼予以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已经就扣留租金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该异议经审查后被裁定驳回异议请求,且经复议审查后维持。异议人又以另一理由,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属于再次对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06年10月16日烟台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06)烟仲字第207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城南村委向申请人市中建筑公司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本金(含约定的优良费)2769533.04元,支付其欠付工程款项利息至本裁决生效之日起850815.1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支付其欠付款项滞纳金至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72707.12元(按年5%计算)。继续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欠款利息和滞纳金至付清之日止。……2016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6)鲁06执恢10号执行裁定,扣留莱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每年应缴纳被执行人城南村委租金80万元。并于2016年7月11日向莱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出(2016)鲁06执恢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中心协助执行(2016)鲁06执恢10号执行裁定。 另查明,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城南村委向本院提交了甲方为城南村委、乙方为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为市中建筑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复印件壹份,该协议书载明:“二、乙方现欠甲方的土地出让费人民币312万元,现由乙方向丙方偿还。……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乙方按期支付给丙方人民币150万元起生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6个月内未实施该协议,则该协议作废。”该协议由三方当事人盖章,签订于2008年5月15日。对该协议市中建筑公司不予认可,称亦未收到相关款项。 还查明,莱阳市建设委员会于2001年7月10日颁发的编号为莱建施2001-0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莱阳市城南村委;工程名称为华南商厦;建设地址为五龙路以西、鹤山路以北;建设规模为6563平方米;合同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分别为2001年7月1日和2002年7月26日。 又查明,异议人以莱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用地系原来城南村委的口粮地,执行法院扣留其对莱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所应收取的租金影响村民口粮款发放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并撤销对(2016)鲁06执恢10号执行裁定的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019)鲁06执异19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鲁执复192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执异19号执行裁定。
驳回异议人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民委员会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继辉 审判员  门 伟 审判员  王莉莉
书记员  潘姝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