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30民初729号之一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蚺城街道天佑路水利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338975997。
法定代表人汪三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婺源县建安水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蚺城街道天佑西路1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1618961512。
法定代表人汪三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建安水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2022年5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永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