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7101执428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李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班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被执行人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于202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川7101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