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203执1458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某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负责人:张某,行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某行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207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公积金、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房产一套,已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车辆两辆,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名下银行卡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故本案将按照长期履行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内0203执14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