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7执5052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住所地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梁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与被执行人于某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22)晋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29472.49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842元。
在执行中,执行到位4254元,执行费1842元已上交国库,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412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晋0107执505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