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120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解放西路100号南门尚城1区6幢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钵池乡创业大厦7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2022年11月23日,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39元,减半收取5196.5元,保全费3815元,合计9011.5元,由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