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1403号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龙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被告:重庆某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法定代表人:阳某某,执行董事。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0元,减半收取6690元,由原告重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