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衢开民初字第365号
原告:***。
被告:浙江华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华氏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因收集证据需要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