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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与浙江华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民终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华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路**号号。 诉讼代表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浙江金泉电子科技有限。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茶场片区茶**路**号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华氏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及原审被告浙江金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撤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华氏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