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华氏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1002民初100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芹**路**号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2020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华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氏建设公司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黄山广宇?江南新城D地块四期项目由华氏建设公司承建。华氏建设公司承建后将该工程发包给***施工。***又将3、4、9、12号楼、配电房及16号楼、24-29号楼、3号配电房等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协议签订后,***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5年11月27日,经工程结算,华氏建设公司、***已付***工程款224万元,尚欠16698元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华氏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6698元(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华氏建设公司、***共同承担。 ***为支持其诉称事实和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身份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2、补充协议,证明案涉工程的相关情况及约定的保修期等权利义务; 3、工程结算单,证明案涉工程完工后***代表华氏建设公司与***就施工工程进行结算,确定应付工程款2256698元,已付224万元,尚欠16698元未付。 华氏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辩称: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单中的税金是套用定额标准按照3.413%计算的,但是工程实际缴纳的税率为6.25%,故结算单中税金的差额部分应从***应得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案涉工程需缴纳10%的履约保证金,由于当时***无资金缴纳,而由***代为垫付,故此期间垫付款所产生的利息***应当支付;案涉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方至今未将保修金退还给华氏建设公司,***要求支付保修金没有依据;***作为水电安装工程的分包人,其领取工程款后应同时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这是其法定的附随义务,然而***至今未提供任何发票,故***及华氏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案涉工程的竣工时间; 2、证明,证明案涉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保修金至今未退还的事实; 3、税收凭证,证明案涉工程实际缴纳税率超出结算单的税率,税金差额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 本院认证如下:***对***提交的证据1三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支付***为其垫付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本院认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为***垫付了保证金并约定了利息,故本院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证据2予以采信。***对***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得工程款中应扣除未付税金部分。本院认为,从案涉结算单来看,工程款结算时已经扣减了管理费税金,即使***缴纳的税金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税率也不能成为***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故本院对证据3予以采信。 ***对***提交的证据1三性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保修期已届满,保修金应当予以返还;虽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将保修金退还华氏建设公司,但双方就保修金退还事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抗辩应扣留保修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关联性不予采信。***对***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3中的纳税人、收款人均为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本案当事人,本院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关联性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黄山广宇?江南新城D地块四期(3、4、7、8、9、11、12、16、24-29#楼)工程系华氏建设公司承建。2008年3月27日,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华氏建设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提交工程量核对完成的竣工结算书,并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后,六个月内甲方审核完毕,并将工程款付至决算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各项目保修期的先后期满比例分次付款,在各项目保修期满并通过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返还(不计息);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管道的防渗漏工程共占质量保修金的60%,保修期为5年;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占质量保修金的40%,保修期为两年。合同签订时,***在乙方代表一栏签字并盖具了华氏建设公司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将案涉工程中3、4、9、12#楼、配电房工程及16、24-29#楼、3#配电房、零星维修水电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交由***实际施工。 案涉工程均已于2011年1月2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1月27日,***与***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确定了***D地块四期一标水电安装工程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D3#楼、D4#楼、D9#楼、D12#楼、配电房工程***施工总工程量价款为1263199.80元,扣除管理费税金145797.30元后总价下浮20%为***应得工程款893922元,结算时已付工程款88万元,尚欠余款13922元。同日,***与***双方又签订确定了***D地块四期二、三标及转角水电安装工程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D#16楼、D#24-29楼、3#配电房、零星维修水电工程***施工总工程量价款为1926634.44元,扣除管理费税金223163.82元后总价下浮20%为***应得工程款1362776.5元,该款需暂扣5%保修金68138.82元,结算时已付工程款136万元,余款-65362.33元。***与***均认可案涉工程质保期已满。 本院认为:华氏建设公司为黄山广宇?江南新城D地块四期(3、4、7、8、9、11、12、16、24-29#楼)工程的施工单位。***系案涉水电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虽与***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实际施工,并办理了工程款结算,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鉴于***不具有承建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资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为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根据***、***的陈述,双方曾约定参照华氏建设公司与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是否有权要求华氏建设公司支付工程价款。首先,***未能举证证明***在与其达成协议、结算时有华氏建设公司的授权依据或其他足以使***有理由相信***有权代理华氏建设公司的表象;其次,***未能举证证明华氏建设公司作出了使***相信***有代理权的明示积极行为或事后对***的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在审查***身份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华氏建设公司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同时***未能举证证明***与华氏建设公司之间的关系,故***要求华氏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与***进行了结算并确认了工程量及应付价款,本院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认为,尚欠工程款应扣除其为***垫付保证金而产生的利息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案涉工程保修金退还问题。根据***、***陈述及补充协议关于保修期的规定,案涉工程目前已过保修期,故参照补充协议约定,保修金应当予以全额退还。故截至2015年11月27日,***尚欠***工程价款共计16698.50元。***认为,***未履行提供相应发票的附随义务。本院认为,***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曾就提供发票事项进行过约定,***未提供发票并非***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与***未对工程款支付期限进行约定,故其要求***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698元及利息(利息以1669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