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6033号
原告:叶某某,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被告:苏州志沃自动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胥路408号4幢2号标准厂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R9W4T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苏州志沃自动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