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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晏某;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1民初8833号 原告:邓某,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晏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古市镇画坪村十一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原告邓某与被告晏某、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邓某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