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业卓众建设有限公司

某乙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1民初4554号 原告:登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维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业卓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登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业卓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登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嘉业卓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登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嘉业卓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登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