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富锐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黄山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45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529号内森庄园D19幢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607062414。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黄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MA2MTENJ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皖0225民初45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位于无为市无城镇都市花园水榭花都4幢103室【房地权证无房字第××号】房产、***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位于无为市无城镇浅水湾小区12幢301室【房地权无房字第××号】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黄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黄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现依法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解除对***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位于无为市无城镇都市花园水榭花都4幢103室【房地权证无房字第××号】房产、***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位于无为市无城镇浅水湾小区12幢301室【房地权无房字第××号】房产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