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5民初457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无为市高沟镇健全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黄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MA2MTENJ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